2020年4月3日 星期五

淺談保險稅務


作者方士維(理財+1課特約作家)
圖片Photo by The New York Public Library on Unsplash  
                                     
保險作為風險規劃與資產配置的主要工具之一財富管理的機構無論是銀行、證券與保險公司保險工具已經成為主要產生營收的工具。以2017年整體人壽保險費收入3.4兆與國家稅收2.2兆所佔的比例就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保險工具成為國人核心資產配置的工具。


2007-2008年金融風暴發生後高資產族投資目的優先順序已從財富增值漸漸轉至財富保值、財富保值和稅務規劃。因應客戶的需求金融機構的財管業務也漸漸朝向資產規劃為核心並配置適當的工具其中又以保險為主力的商品。
 
然而保險為主要銷售工具以滿足客戶需求的同時除了風險的控管之外保險關係人的安排與給付就相對的重要;目前全世界CRS、反避稅與反洗錢的氛圍保險給付已經不如以往的免稅思維。身為財富管理的財務顧問與客戶關係經理保險之相關稅務就需要深入瞭解除了能解決客戶的資產規劃需求外也不會因為關係人的寫錯造成稅務風險與實質課稅。

至於保險稅務的範圍主要有下列幾個項目:

(1)      綜合所得稅與最低稅負制

以綜合所得稅討論所得稅法第4條第7項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之保險給付為免稅所得保險給付包含生存給付、滿期金與死亡給付。但有一點要特別留意保單無論是增值型或利變型保單解約非保險給付要保人為個人的保單解約金扣除所繳保費如有差額要列為其他所得的。

至於最低稅負制的部分,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其他所得-670萬)*20%其他所得其中一項為特定保險給付9511日起簽約且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人身保險與年金保險若為死亡給付每一個所得申報戶可以先扣除3330萬免稅額度後再計入受益人的其他所得;而生存給付則要全額計入受益人的其他所得。

這一年有關特定保險給付尤其是生存給付或滿期金的案例案例的說明如後:
保單關係人
案例1
案例2(年金保險)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生存給付 滿期金
 死亡給付

案例 1的背景說明
此份保單為6P1E(即保費繳6滿期後有一筆滿期金)這份保單每年保費為166保額1000萬滿期金有保險給付1200萬;因為要保人與與受益人不同滿期給付要全額列入受益人的基本稅額的其他所得。最低稅負制未申報如補徵金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案例2的背景說明:
此份保單為年金保險106年金保險給付一次領回750根據保險法135條之3所述年金保險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於被保險人本人。所以根據這個案例年金保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就是最低稅負制的特定保險給付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因此夫被計入了750萬其他所得計算最低稅負制之基本稅額。又因為被保險人已經退休所以綜合所得稅淨額較小再加上有其他所得因此差額補了約40萬得稅。

(2)      贈與稅

保險稅務第二類為贈與稅有關保單關係人會產生贈與稅的部分主要有下列情況如後圖:




這四點中又以第1點和第2點更重要;第1點更換要保人無論是資產規劃與傳承都很普遍更換要保人是以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衡量的標準但如果原要保人為法人因為法人贈與不繳贈與稅由受贈人(新要保人)繳所得稅。

就如同當時報載有一位投保6年期每年繳1666年到期後滿期金1000投保時保單的關係人要保人媽媽被保險人媽媽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小孩;在第五年末媽媽將要保人更換為小孩第六年末滿期金1000萬匯入新的要保人(小孩)一位未成年人帳戶如果從保險公司匯入1000會成為優先查核的對象。經查核為保單滿期金且有更換要保人保價金作為贈與的總額金額為866萬贈與稅核定64.6萬 (866-220萬)*10 %=64.6除了本稅之外再加上罰金一倍合計129.2萬。

第二點部分除了有關最低稅負制所提到的特定保險給付當要保人
與受益人不同的滿期金或生存給付是實質的贈與但有一點需要留意的當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同的死亡保險給付, 有個很大的稅務風險為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死亡理賠金有高風險列為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這真的要特別特別小心。

(3)      遺產稅

保險稅務第三類為遺產稅,這也是高資產族做高額的保單當時最核心的初衷正也因如此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且已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稽徵機關參酌本部947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0470號函課徵遺產稅時,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之金額為準。(財政部98/05/08台財稅字第09804032080號函)

也在1021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文提到有關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以比較白話的模式來說明就是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時有關遺贈稅法169款約定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當被保險人有八大樣態之情形者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將此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

八大樣態如後:躉繳投保、高齡投保、高額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帶病投保、保險給付等於已繳保費加計利息。然而除了八大樣態實質課稅之大原則外實務上如果認定是保障為核心的稅務風險較被認定是儲蓄的低。

雖然在大家的觀念中死亡保險給付是在遺產稅的申報書中是列入不記入遺產總額但最後是否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要由國稅局核定;然而因為從業人員和客戶的溝通過程或不恰當的訴求造成客戶的誤解與不必要解讀舉例來說以市面上目前流通的保單中所謂的三代保單這樣以保單原始規劃的理念、架構與意涵是有價值但如果就稅務的風險就要避免以三代保單要保人父親、被保險人兒子、受益人孫子主要風險如後:

(1)         當要保人早於被保險人死亡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要保人的遺產。

(2)         當被保險人死亡死亡理賠金有高度風險會被視為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

(3)         95/1/1以後簽訂的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要列在受益人計算基本稅額的其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其中死亡給付每個申報戶每年有3330萬的定額免稅生存給付要全額給付。

就如上述之風險因此協助客戶做規劃時要特別留意無論是否是財務顧問或是會計師等我們是協助客戶降低稅務風險絕對不是規劃或諮詢後創造風險。

除了大方向的稅務之外有些相關保險產品的注意事項簡述如後:

(1) 年金保險:年金保險規劃的核心是以退休金規劃為核心絕對不是為了節稅的需求其中最需要留意的點就是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時當年金進入了保證期間有未領完年金如果有寫受益人時未領完年金會給受益人有風險會列為要保人的遺產。

(2) 投資型保險:投資型保險自9911日起投資帳戶平台所產生的收益就依據平台工具本身收益的特性課稅。再者投資型保單之投資帳戶是沒有免遺產稅的。

因此如果以第一線的財管人員為定位保險工具的功能是能作為資產規劃為核心工具但在銷售給客戶保險工具的同時保單相關對個人稅務的部分是非常重要的避免不當規劃造成客戶更大之風險。


作者方士維
現職熹瑞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級顧問及董事
經歷: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員、保誠人壽與中國人壽壽險顧問、中國CFP/AFP培訓講師,主講綜合
           案例(國際CFP上海項目中心)。
專長持有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證照、中國國際金融理財師(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證照、2020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主講CFP企業保險與員工福利、租稅規劃與模組
          六綜合案例與銀行工會財富管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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