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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 星期一

【節稅理財】錯誤的高額保單規劃,可能吃上官司!




作者:駱潤生(Lawrence)CFP®
圖片Photo by Tingey Injury Law Firm on Unsplash

日前報導提到,一位民眾賣地變現了數千萬元,因為不知如何運用,業務員於是以資產移轉跟節稅的理由,建議客戶購買保單,訴求幾年後再變更要保人給小孩,可以節省贈與稅,之後也不會產生遺產稅課徵的問題。該民眾為了規避遺贈稅,買了價值1,700多萬元的保單,結果因為變更要保人,被國稅局連補帶罰,課走了300多萬元的稅金。民眾並因不堪受損而告上法院。

2020年5月17日 星期日

【節稅理財】從訴願案例淺談保險實質課稅




作者:蔡佳峻(理財+1課特約作家)
圖片:Photo by The New York Public Library on Unsplash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 、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於是,多年來,民眾已習慣透過人壽保險來達成移轉財富並降低稅負的效果。

2020年4月30日 星期四

【疫起省稅】2020綜所稅報稅新訊一次掌握




作者蔡佳峻(理財+1課特約作家)
圖片Photo by Kelly Sikkema on Unsplash

隨著COVID-19肆虐全球,各行各業都面臨嚴峻考驗,大家開始縮減消費,保存現金以備不時之需,而面對即將到來的報稅季,我們如何想盡辦法省下每一塊錢,在此時此刻更顯得重要。

而今年個人綜所稅申報,有哪些新的變化?因應疫情,政府又推出了哪些稅務措施?還有哪些節稅利多可以運用?本文協助您輕鬆掌握,讓您不繳冤枉稅。

2020年4月3日 星期五

淺談保險稅務


作者方士維(理財+1課特約作家)
圖片Photo by The New York Public Library on Unsplash  
                                     
保險作為風險規劃與資產配置的主要工具之一財富管理的機構無論是銀行、證券與保險公司保險工具已經成為主要產生營收的工具。以2017年整體人壽保險費收入3.4兆與國家稅收2.2兆所佔的比例就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保險工具成為國人核心資產配置的工具。

2019年11月4日 星期一

台人在美常見 遺產稅與贈與稅議題




作者:唐頂舜 會計師
圖片:Photo by Samuel Schneider on Unsplash


美國近期面臨稅改浪潮中,許多人除了關心所得稅的最新動態,也開始關心更多贈與稅與遺產稅的異動程度。主要原因是這些人並非本身在美國有高所得,而是自己或家中成員在美投資或重大置產。讓我們來帶領各位深度解析一次。

這次的美國稅改衝擊對遺產稅與贈與稅修正不大,主要影響的範圍僅有免稅額的倍增與消費指數的調整。然而,由於制度上設計對非美國稅務居民的友善程度較低,也提高了國際上關切的程度。

2019年8月6日 星期二

千呼萬喚始出來—所得稅法修正通過「名模條款」及「長照特別扣除額」













作者蔡佳峻 (會計師/CFP)

圖片林若亞資料照。(圖/網路


一、前言
凱渥名模林若亞於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2005年新台幣30萬元收入,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於一整年都沒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並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定其收入應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續並聲請釋憲。


2019年6月30日 星期日

存股族必須知道的稅務規定🔊




作者蔡佳峻 (會計師/CFP)
音頻駱潤生 (CFP)
圖片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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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結束了5月的報稅忙季後,與同事們安排了一趟金門小旅行,就在飛機剛落地的時候,好友K捎來一則line訊息,問道:「Corey哥,請教一下,我有一個客戶A先生,一年領了近2,000萬的股利收入,上個月繳了幾百萬的稅,A先生痛的要死,請問成立投資公司會比較好嗎?」

K是某銀行的資深理財專員,專業素養與業務能力都非常優秀,我首先跟K確認,你說客戶痛的要死,是不是應該先找醫生看一下,我只是CFP,恐無法隔空抓藥呀。K繼續說道:「客戶是繳稅繳到心在淌血,藥石難醫啊……」

原來A先生是一位剛退休的專業經理人,從年輕開始就有存股(台灣上市櫃股票)的習慣,存到退休已累積上億股票,每年配息多達一兩千萬,之前詢問過當地的專業會計師,會計師跟他說,成立投資公司省不了幾毛稅,A先生也就因而作罷。由於我沒有在現場,也不知道A先生是怎麼詢問的,因此對於該會計師的回答我無從評論,但究竟投資公司對存股族來說,有沒有省稅的空間,以下我們一一來跟大家探討。

2019年5月1日 星期三

報稅季到來,您不可不知的二三事🔊





作者蔡佳峻 (會計師/CFP)
音頻駱潤生 (CFP)
圖片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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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即將開始,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有哪些新的變化呢?本文協助您輕鬆掌握,讓您不繳冤枉稅。

一、最高稅率調降及各項扣除額提高
107年初公布之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刪除了45%的稅率級距,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此外,大幅提高綜所稅4項扣除額額度,尤其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至120,000元,增幅高達380%(如下表)
106年度
107年度
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
90,000
120,000
與配偶合併申報
180,000
240,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28,000
200,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128,000
200,000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25,000
120,000
註:提醒大家,如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稅率20%以上或選擇股利所得按28%單一稅率分離課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

二、基本生活費調高及比較基礎調整
依照納保法規定,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課稅,故「全戶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107年之基本生活費由16.6萬調高為17.1萬,而比較基礎之內涵亦有所調整(如下圖所示)


以下舉例說明之
一家四口之雙薪家庭,11女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儲蓄特別扣除額3萬元,選擇標準扣除額。其基本生活費差額為:

106年度
107年度
全戶基本生活費(A)
16.6x4=66.4
17.1x4=68.4
比較基礎內涵
免稅額
8.8x4=35.2
8.8x4=35.2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
9x2=18
12x2=24
薪資特別扣除額
12.8x2=25.6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3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2.5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
比較基礎項目小計(B)
78.8
64.7
基本生活費差額(A-B)
-12.4
3.7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無差額可減除
3.7

三、股利所得課稅二擇一
去年獲配之股利於今年5月報稅時,可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若選擇「合併計稅」,將全戶股利金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惟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上限;若採「分開計稅」,則全戶股利金額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而以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那我們該怎麼選擇才最有利呢?主要還是要視我們的股利平均稅率高低而定,如果股利平均稅率為33.375%(),因為33.375%8.5%=24.875%28%,此時應選擇合併計稅比較有利;反之,若股利平均稅率-8.5%28%,則應該選擇分開計稅比較有利。
註:假設A先生有股利所得8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400萬元,則A先生之股利平均稅率=〔(453-400)x30%+(80-53)x40%〕÷8033.375%

四、放寬健保費扣除
實務上,許多家庭會讓父母的健保以眷屬身份依附在所得較低的兄弟姐妹那邊,以繳納較低的健保費,而由所得較高的兄弟姐妹來列報扶養,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效益。
舉例來說,已退休的母親以眷屬身份跟著哥哥加保,但由妹妹列報扶養,這樣的狀況,在過去,由於母親的健保費不是由本人或同一申報戶的妹妹所繳納,不能列舉扣除。但今年起,財政部已放寬,無論是否同一戶,母親的健保費都可由妹妹於報稅時列舉扣除。

除上述今年報稅新規以外,也要提醒大家,自去年起,隔代教養家庭之納稅義務人(祖父母)若符合規定情況,也可以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稍稍減輕祖父母的負擔。


最後,為鼓勵大家利用網路或採用稅額試算完成申報,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特別舉辦報稅抽獎活動,如果使用行動支付繳納稅者,也有專屬的抽獎活動,在這邊也祝大家在享受減稅之餘,還能將大獎抱回家喔!







蔡佳峻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熟悉公司稅務及個人稅務。
專長:所得稅、遺產贈與稅、公司法及信託規劃等。 
同時亦為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及證券分析師(CSIA)持證人。

https://frantles.blogspot.com/


2019年4月18日 星期四

出售配偶贈屋怎麼稅?🔊



作者蔡佳峻 (會計師/CFP)
音頻駱潤生 (CFP)


點選Listen in browser聆聽🔊  



一、前言:

自房地合一於 105  1  1 日正式上路之後,當我們出售房地時,就必須搞清楚這筆房地的「取得日」是哪一天,並以該「取得日」來判斷報稅時應適用舊制(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或是房地合一新制(土地、房屋皆要課稅)(請見圖 1)

如果今天我們所出售的房地,當初是我們自己所購入的,那「取得日」很明確,就是當初購入時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但如果今天我們所出售的房地,當初是因為「繼承」或是「配偶贈與」所取得的,那麼該如何認定適用舊制或新制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