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8日 星期四

出售配偶贈屋怎麼稅?🔊



作者蔡佳峻 (會計師/CFP)
音頻駱潤生 (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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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自房地合一於 105  1  1 日正式上路之後,當我們出售房地時,就必須搞清楚這筆房地的「取得日」是哪一天,並以該「取得日」來判斷報稅時應適用舊制(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或是房地合一新制(土地、房屋皆要課稅)(請見圖 1)

如果今天我們所出售的房地,當初是我們自己所購入的,那「取得日」很明確,就是當初購入時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但如果今天我們所出售的房地,當初是因為「繼承」或是「配偶贈與」所取得的,那麼該如何認定適用舊制或新制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二、所出售房地係因「繼承」取得

舉例說明(請見圖 2),父親於 102/10/1 購入取得 A 屋,之後不幸於 105/3/1過世,屋由兒子小明繼承,而小明於 107/10/1 出售 A 屋,此時小明出售 A 屋的所得,在報稅時應適用舊制還是新制呢?

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原則上,繼承房地之取得日為繼承開始日。不過依照財政部 104/8/19 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屋係父親於 104/12/31 以前取得,且小明在 105/1/1 以後繼承取得,仍應適用「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附帶一提,依照上開 104/8/19 解釋令,如果 A 屋符合自住條件,且選擇新制較有利時,小明亦可選擇改按新制課稅。



 
三、所出售房地係因「配偶贈與」取得

舉例說明(請見圖 3),小明於 102/10/1 購入取得 A 屋,之後於 105/3/1 贈與給配偶小美,而小美於 107/10/1 出售 A 屋,此時小美出售 A 屋的所得,在報稅時應適用舊制還是新制呢?

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原則上,受贈房地之取得日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不過依照財政部 106/3/2 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地,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認定新舊制。因此,本例中,雖然小美是在 105/1/1 以後受贈,但取得日仍應追溯至小明之原始取得日(102/10/1),故小美出售 A 屋的所得,仍應適用「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四、所出售房地係因「繼承」+「配偶贈與」取得

舉例說明(請見圖 4),父親於 102/10/1 購入取得 A 屋,之後不幸於 105/3/1過世,屋由兒子小明繼承,而小明於 105/11/30 贈與 A 屋給小美,而小美於107/10/1 出售 A 屋,此時小美出售 A 屋的所得,在報稅時應適用舊制還是新制呢?

這次的情況就複雜了點,除了繼承以外,又牽涉到夫妻間贈與,此時該怎麼認 定 新 舊 制 呢 ? 別 擔 心 ~ 財 政 部 已 於 107/10/31 發 布 了 台 財 稅 字 第10704604570 號令。依照該解釋令,小美出售配偶小明贈與之房地,雖然小美是在 105/1/1 以後受贈,但因為配偶小明係於 105/1/1 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父親) 104/12/31 以前取得,可以比照 104/8/19 解釋令處理,意即小美出售 A 屋的所得,仍應適用「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附帶一提,依照上開 104/8/19 解釋令,如果 A 屋符合自住條件,且選擇新制較有利時,小美亦可選擇改按新制課稅。
  


 
五、結語

希望以上的說明能讓各位對於出售房地產的所得稅課徵規定,有更清楚的瞭解。也建議大家做任何安排之前務必尋求專業的諮詢,畢竟房地產屬於高價值產品,加上房地產交易除了涉及所得稅以外,尚有契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且各稅目的規定不盡相同,最好能事前做好完整妥善的分析與規劃,以免掛一漏萬,造成權益受損。



👀最後留個思考題給您:如果把「繼承」改為「遺贈」,課稅上是否仍可比照辦理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跟作者討論!


蔡佳峻
會計師,熟悉公司稅務及個人稅務。
專長:所得稅、遺產贈與稅、公司法及信託規劃等。 
同時亦為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及證券分析師(CSIA)持證人。
https://frantles.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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