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駱潤生(Lawrence)CFP®
日前報導提到,一位民眾賣地變現了數千萬元,因為不知如何運用,業務員於是以資產移轉跟節稅的理由,建議客戶購買保單,訴求幾年後再變更要保人給小孩,可以節省贈與稅,之後也不會產生遺產稅課徵的問題。該民眾為了規避遺贈稅,買了價值1,700多萬元的保單,結果因為變更要保人,被國稅局連補帶罰,課走了300多萬元的稅金。民眾並因不堪受損而告上法院。
據該民眾說法,在變更前仍擔心贈與稅問題,但業務員說保險公司不會把變更要保人的動作,通報給國稅局,國稅局查不到,所以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另外,保險公司方面強調,當該民眾要求變更要保人時,公司在確定會有贈與稅問題時,曾提出2個解套方式,第一個方法是保單貸借款跟保價金做互相牴觸,第二個方法是部分解約,讓保價金低於220萬元以下,就可能合理的贈與。
以上的規劃有何誤區?
跟據上述報導,有三點錯誤的規劃。
第一,
變更要保人
由於保單是屬要保人的財產,常見的如父母將要保人變更給子女,就是等同將財產贈與給子女,必需對要保人課贈與稅。
第二,
變更要保人,真的如業務員所說保險公司不會把變更要保人的動作通報給國稅局,讓國稅局查不到?
據保險稅務權威封昌宏老師見解,國稅局雖非全面性的蒐集變更要保人的資料,但是當民眾財產有大額增加,減少或是異常狀況,將可能啟動查調機制,進而發現變更要保人產生的贈與行為。
第三,
保單質借規劃的風險
按《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所以常見到利用保單借款規劃成附有負擔贈與,使贈與金額低於贈予免稅額220萬以下,再辦理要保人變更。
國稅局表示,新的要保人須有能力並自行償還保單借款,並在申報時,提出借款,以及財力、繳息證明等,若保單借款仍由原要保人償還,或是借款資金並非自用,而是隨即交付新要保人償還債務,一旦被國稅局查到,仍須補課贈與稅。除此之外,封昌宏老師認為,當變更要保人與質借時間太近,國稅局會懷疑動機是要規避贈與稅,將會追查資金流向,很可能會引出其它課稅事件。
從 2002 年起的遺產稅實質課稅原則,到 2006 年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上路後,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的保險給付,或是保險給付時的涉稅問題等,課稅爭議不斷。
加上保險商品推陳出新,稅法追不上保險商品的變更,更加深了保險課稅的爭議,導致保險規劃複雜度與難度大幅提高。
也因為稅法具有高度的繁雜性,在訂立保險契約時若有所疏忽,未來很可能遭到國稅局查核補稅並加罰的下場。
所以保險從業人員在協助客戶規劃保單時,必須仔細解析保險契約的稅務風險,避免訂立錯誤的保險契約,減少不必要的課稅風險及導致自身可能的法律風險。
駱潤生(Lawrence Lo),具有法律背景的財金碩士,目前是臺灣與中國兩岸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並兼任臺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TFPA)副理事長。致力推廣正確理財觀念,並提供投資理財、保險、退休金、租稅及財產轉移、信託等相關規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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