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頂舜 會計師
美國近期面臨稅改浪潮中,許多人除了關心所得稅的最新動態,也開始關心更多贈與稅與遺產稅的異動程度。主要原因是這些人並非本身在美國有高所得,而是自己或家中成員在美投資或重大置產。讓我們來帶領各位深度解析一次。
這次的美國稅改衝擊對遺產稅與贈與稅修正不大,主要影響的範圍僅有免稅額的倍增與消費指數的調整。然而,由於制度上設計對非美國稅務居民的友善程度較低,也提高了國際上關切的程度。
美國稅法繁複且變化較多,往往在不同條件下,有很多額外值得探討的議題及差異現象,在筆者接觸的實務案例中,大部份的疑問及擔憂皆聚焦在非美國稅務居民議題;例如爸爸是台灣人卻赴美從事投資,擁有股票、公司債、甚至房產等等。因此為了避免內容太過發散,這次我們先聚焦討論「非美國稅務居民」在股票、公司債、房產資產下的遺產稅與贈與稅議題,也會一併說明「在美存款」的稅務處理。
稅務居民定義
非美國稅務居民是被嚴格定義的,它的條件是以非美國公民、非綠卡持有者、非在美有居住意圖或非在美有居住事實為前提。如果您符合以上敘述的情況,後面的內容才有參考價值,否則建議您與專家確認資訊的適用性。
美國的遺產稅跟贈與稅分別規定在不同的稅則 (section)中,因此各項稅務要件的定義是不盡相同的,此種現象使其與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產生相似性而實際卻有所不同。以下的分析會將兩種稅拆開討論避免誤解,並先從較多人關心的遺產稅制優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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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產稅
先從遺產稅說起,依20.2103-1為核心條文來說明,資產座落在美國之應稅遺產,非居民需在美繳納遺產稅。由於上述幾種資產中以房地產最為容易分辨,即在美房產屬應稅範圍,非在美房產非屬應稅範圍。
再來談公司債及在美存款,此兩種資產在遺產稅的待遇分別根據美國稅法2105(b)與20.2104,分別為兩項特例,目的都是在鼓勵外國人赴美投資,免除遺產稅負的適用。另在這裡提醒,在美存款的待遇與持有現鈔不同,現鈔不論是美金或外幣都屬於「非在美存款」,屬應稅範籌。
最後,我們來說明股權,並以專就大眾常接觸的公開標的探討,而不討論非公開發行的許多法律樣態。公開發行股票可區分為在美國發行股票及非在美國發行股票兩種,前者屬於應稅而後者屬於免稅範圍。舉例說明:如Apple的股票屬於前者應稅,而TSMC(台積電) ADR就屬於後者免稅。
2.其他遺產相關議題
如前所述,許多議題大家都更偏向關心遺產稅。也常衍生聯名帳戶、資金流、簽名、券商政策、遺囑、信託等等議題,加上資金大小常常會造成結果的差異。
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有二:
(一)忽略個案風險評估忘記或故意不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自行誤認為不適用相關法令。
(二)被繼承者因為來不及交待後事,在處理遺產事宜上造成資訊取得困難。
因此我們建議不論申報與否,都先認識申報應備文件,列舉如下:掌握被繼承人身分種類、哪些資產屬美國應稅遺產、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囑或成立信託、是否已知被繼承人海外各類資產的存取方式等,應該就不難處理正確的遺產在美程序。
申報文件主要要備齊的是經過證明的遺囑副本、706-NA表、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副本及資產證明文件。
3.贈與稅
在討論完遺產稅之後,大家接下來就應該要更了解贈與稅,非美國稅務居民的遺產免稅額度較美國稅務居民低很多,生前的贈與反而對非美國稅務居民更顯重要。
美國贈與稅對待美國人與非美國人主要是免稅額與扣除額上的不同,不會因資產形式有差別待遇,因此諮詢上也比遺產稅更易解決。
贈與稅原則上十分容易判斷,舉凡是實體資產原則上都應稅,包含如在美現鈔、存款與房產。而非實體的如股票、公司債等屬免稅範圍。
以上簡要為大家說明兩種美國稅負在 台華人常見議題,不論是遺產稅或是贈與稅都會影響每個個案的中長期資產配置規畫,建議為了適當釐清個案稅務風險,還是與專家諮詢為妥。
唐頂舜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國際事務部門會計師/主管/稅務代理人
會計師高考及格
政治大學會計系學士
美國會計師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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