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4日 星期一

蝶戀花乘客冤魂一勞動部應就僱傭關係給個說法(上)


作者:王冠斌
圖片:Photo by JØNΛS. on Unsplash

雙十國慶傷亡的快送騎士,在政府強而有力的肩膀下,對於這群為了生活的騎士,作了一個果斷的判斷,認為所有的快送騎士,皆屬於勞基法上的僱傭關係,這真的是一個意外(的確是意外事故),還真意外(沒想到會直接認定),但這件事,也讓執筆者,感到時空錯置。

還記得之前108828日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才針對Ubereatfoodpanda這幾個行業發表看法,表示該行業從業人員是否為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都會視個案認定。但如果執筆者沒有記錯的話,大家在忙選舉,立法院沒有修法或立法吧!怎麼會這麼意外,突然勞動部就這麼有勇氣送了個大禮,在沒有立法院的背書下,就直接認定外送員一律視為僱傭關係。


但這意外的大禮,卻也是企業主的大禮,因為,企業經營者對於政府的信賴,恐怕不是一個信任而已,而是對於國家的法治價值觀的混亂,進而影響到企業投資的意願及模糊了立法保護的目的,也可惜了眼前的一番美意。

但經監察院糾正,同樣是派車相關案件,於106213日,卻賠上了33條人命的蝶戀花旅行社與友力通運之間,對於誰是僱傭關係,在勞動部的認定下,認為蝶戀花與司機具有傭傭關係,但受靠行的友力通名下有133輛車,卻完全沒有僱傭關係!這件事如此之重大,並經監察院糾正,主事的勞動部對於人命的重視度,如此的輕忽,可見一般。

可能所幸選舉的壓力,讓問題更被重視吧!但請政府應更重視,眼前載客人命的交通事業,僱傭關係為何,請也具體的表示一下機關見解,而非仍要個案認定,或是請這些人再組一個職業工會,這應該不是機關應有的態度和作法!因為,問題仍然無解。

勞基法之所以難解,其實是在於法律設計與社會習慣的脫節

這幾年來,勞基法從以往的不過是一個沒有什麼人理的法律條文,到現在突然變成顯學,這對於執筆者從事勞資關係顧問這20年來,也真的是一時無法適應及無法理解。因為勞基法從不過是一個原本規範勞資關係間,彼此應有的權利義務基本規定,到現在變成資方可能被惡魔化(血汗、慣老闆)、勞工被妖鬼化(勞工蟑螂、酸民)等,互相攻擊及不信任,這到底是怎麼了!其實不就是勞基法的設計是從法律的角度上制訂,卻忽略了社會習慣的重要性,也就是常聞的「徒法難以自行」。

不符合時勢的勞基法
法律的目的,在於制訂因人民所需要的規範,以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與交易的安全,相對的,政府的角色,也在扮演建立及維持這個功能的裁判者,如果失去了這些功能和目的,相信這社會及國家,絕不可能有穩定的一天。

勞基法歷經一例一休、還我七天假、特休假減半等片斷式語言,已讓大家更了解勞基法,也更搞不清楚勞基法,因為,以往沒有人理解過這套法律,當然也包括政府,不然不會一樣的問題,一再發生,也一再的沒有解決,更別說是面對如下的問題:

1.    派遣問題:政府是最大的派遣單位,但對於派遣立法,永遠沒有進度,造成政府帶頭,民間照走,勞工被逼接受。

2.    調高工資:調高工資與否,不是重點,重點在於,景氣的整體會及於市場。每次調高,市場通膨,勞工更受苦,保費更增加、實質所得更少,是否受益,如同每年大拜拜,都要來一回,所以最低工資法是否要立法,這意願看是永遠比不上年金改革的決心。

3.    彈性工時與過勞爭議勞工過勞需要被保護,企業彈性是否成就過勞,變成一個非黑即白不可二全的議題,這需要政府對於產業需求與勞工過勞能否保護,在於後續對歷史資料的提供及佐證。

4.    本勞與外勞脫勾台灣常自許為人權國家,但我國勞動工作結構及產業結構,除了人口數降低外,勞動性的工作缺口,並未能滿足目前的產業結構,此現在不論在勞動部的研究計畫及其它學術研究,不管正反二面,都各自論述,但一直沒有答案,只是在目前勞動力不足、產業無法提昇、生產營運無就業人力可能時,這個問題如一直無解,企業也可能因此無解。

社會習慣的脫節
猶記得之前有一賣陽春麵的小販,因為鄰近大學校區,聘請部份工時的工讀生,但被檢舉沒有依照勞基法而罰了近16萬,何以被罰這麼多,因為這小販有父母、子女及媳婦一起上班,但因為沒有打卡罰9萬、薪資單罰2萬及工讀生國家假日沒有給雙倍薪罰2萬,沒有勞健保罰了1萬多,所以共被罰了16萬!但試問,這樣的小販,就其違法性及可課責性,沒有改善空間難怪社會對於政府的觀感是如此的無法理解,也常造就了更多的檢舉魔人。

對於社會上的習慣,實應就其行業特性,應有一定的裁量權,而非逕予處罰或未有裁量的空間,比如以下行業,如小吃店、路邊攤、檳榔攤、機車行等,這種可能不到5人的小本經營者,但其罰責因為立法並無最低裁罰,故同樣行為的罰責性與近千人之企業是同罰性,實無必要。

矛盾的勞方、資方及政府角色關係

這三角關係,自勞基法開始受人重視及勞動三法立法後,勞資間的意識也就更激烈,而勞動三法更是在今年長榮罷工時,突然又更意識到這法設計的問題,而勞動三法就是團結權、團體協商權、爭議權這三者的統稱,簡述如下:

a.    團結權保障勞工自由組織工會、運作工會的權利。

b.   團體協商權勞工有可以透過工會這個團體,來與公司針對勞動
條件等議題進行協商。

c.    爭議權係指勞工的罷工權,當有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勞工可
以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得以行使罷工的手段,組織集體行動抗議的權利。

勞、資及政府這三方的關係,本是一個互助及協力的過程,也因如此的關係,才讓國家的經濟發展能更趨於穩定,也更呈現法制的意義及文明的可能,但如何讓這三方的關係更有理性討論與平等對待的可能,實應就彼此關係作一說明

(1) 政府角色
政府應制訂符合台灣產業及國家發展的勞基法的適法性,而非東抄歐美又要西仿日亞,但又參酌國際勞動人權(不代表對於勞動人權的忽略、忽視或置而不用),比如勞基法應訂出大原則,對於各個產業,應有不同屬性的頒訂,例如

(i) 工資應對於總工資或合意工資,只要勞資雙方同意,政府不應介入,但如有剝削,如惡意扣款、不當抽成、或不必要的擔保,則政府予以重罰或處以刑責或廢除營業許可(如交通事業營業許可或醫療事業營業許可)

(ii) 工時應對於各產業別,給予總工時的總量,讓企業主得就各產業特性,給予總量,但如員工有過勞及職業疾病,應課予的責任給予法制化即可。

(iii) 勞動條件比如雙方約定的條件及附加條件,如約定報酬、報酬方法及報酬條件,只要雙方同意即可,實也不應過渡介入及用可能勞資不對等的角度來過度預想。

政府對於勞資間的關係只要對於一些原則性的原件,給予規範即可,亦可給予重罰及重懲,在資本及商業競爭角度,資方用過苛或不健康的角度來聘僱員工,在現今的社會及資訊透明情況下,是相對不容易找到適合的員工,政府只要作好把關及事後的嚴懲,即可讓這樣的政府效能達到合理的運作,過度的干涉,才是更讓問題惡化及衝突的機會。

(2) 資方角色
資本經濟市場,本是競爭,一般的企業主,其經營及對於勞資關係的想法很簡單,只有基於付費觀念,對於受僱員工是否合理及其價格是否合乎經濟效益,但也不可否認的,的確有一些慣老闆,是剝削勞工或稱之為對勞工不利益對待,這些企業主,本該受其約束及處分,不過,對於多數企業主,其實只要一個穩定的立法規定及合乎多數的社會評價,這樣企業主才能作投資的準備及人員的養成,畢竟,企業只想獲利及發展,但社會責任,一定是建立在經營能力,否則,這樣過度的期待,是不符合企業的經營目的。

(3) 勞方角色
勞工工作的想法,應該也和企業主一樣,要的是一個穩定、可靠及被尊重的勞動環境及就業尊嚴。只是這幾年來的勞動政策頒訂,其立法的美意,就事實上的發現,其實受害最深的還是勞工,比如

I.               調漲工資,其物價反應在勞工的實質購買力更下降,因為物價的漲幅,更甚於薪資的漲幅。

II.             降低工時、增加休假,反而減少收入機會,比如企業怕違法,不加班、不接單、也不漲薪。當然會有另一個聲音,怎可讓員工用加班來作為收入的方式呢乍聽之下有理,但有想過台灣的多數產業結構,本來就相對不是技術密集,而是一定程度的勞力密集(半自動而非全自動,更別說是手工)和時間密集(代工,需要準時出貨)


因此,勞工要的是一個受政府在合理及理性的政策保護下,免於被剝削、壓柞及不利益對待的勞動環境,而非訂了一個看似美意,卻不小心成為另一個傷害的開始。



王冠斌
勞動部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
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台南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工會 理事長
中華勞動暨環境資源協會 理事
中華民國職業工會聯合總會 監事
台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104年度全國模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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