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7日 星期三

你的保險不保險🔊





作者駱潤生(CFP)
音頻: 駱潤生(CFP)
文章出處:Money 雜誌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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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夜晚的餐敘,散會後,與友人駐足閒聊,靜默片刻,忽提及他有一年幼異母的弟弟,目前由父親獨力撫養,父親希望在身後要他代為照顧弟弟,但他正處創業階段且有自己的孩子要照顧,家庭事業兩頭燒,擔憂自己無心力能勝任父親的請託。言談中了解其父親早年有投保高額終身壽險,我直覺想到了保險金信託可以協助他們。



前一陣子友父久病辭世了,老來得子的他,年輕時商場得意,但經歷多次不順遂的婚姻與經商不利,最後在身邊陪他共度晚年的幼子,才念小學,相差近50歲,與談中盡是充滿對幼子的關愛與擔心。當時在與友父談妥並協助他簽訂完成保險金信託的當下,發現他如釋重負,露出久違的輕鬆笑容。


而今保險金信託啟動了,幼子在信託制度的照顧下,相信友父能得安息,而友人也能放心父親留下來照顧弟弟的保險理賠金,確實能專款專用在弟弟身上。


在實務上,很多愛家護家的人,規劃了保險,希望能在自己遭逢人生不測時,能透過保險理賠,使自己親愛的家人仍能衣食無虞。透過保險確定給付的功能,在家庭失去經濟支柱的同時,發揮雪中送炭的作用。立意雖好,但還是差最後一里路。


試想,當大筆保險理賠金匯進所關愛家人帳戶的同時,遺愛家人的美意,很可能反而讓其人生變了調。常見到小孩尚未成年,或是身心障礙者,財產是由法定監護人管理,因此,發生了許多監護人侵吞保險金的案例。又或雖成年了,但並未有能力或夠成熟能妥善運用大筆理賠金,不經誘惑地將照顧自己的錢提早揮霍,甚至交到了壞朋友,染上惡息,墜入深淵。


保險金信託就是這最後一里路。


先來談談信託。信託法第 1 :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簡言之信託是一種將財產權信賴託付給受託人管理,處份,保全的制度。有人擔心,將財產權移轉到受託人名下,安全嗎?其實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受託人雖為名義上之所有權人,但實際上信託利益是歸屬於受益人,且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故受託人死亡時,不能將信託財產列入遺產,所以不會成為繼承之標的;且於受託人破產時,亦不能將之列入其破產財團,用來清償受託人之債務。


而所謂的保險金信託,就是委託人先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將未來保險理賠金作為信託財產,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直接撥入受託銀行信託專戶,由銀行依約定管理、運用及給付受益人保險金。


實務上常見的保險金信託運作方式:

1.    保險的要保人(通常亦為被保險人)投保後與保險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契約批註。


2.    當被保險人身故,身故理賠金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撥入保險受益人的信託專戶內,成為信託財產。


3.    信託業者(通常以銀行為受託人)則與保險契約受益人(即信託契約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簽訂信託契約。


4.    將保險金運用在定存、共同基金、債券等穩定收益風險性較低的理財工具,定期把信託財產依信託契約約定撥付給信託受益人,作為生活費或教育費,也可約定其他如醫療費或出國留學費用等實支給付。


5.    約定信託期間終止或到期時,交付剩餘資產予信託受益人。


以上模式就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種類來看,屬信託業法第16條金錢信託業務,就委託人與受益人關係而言,則是屬於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主要優點如下:


1成立當下就可規劃身後保險理賠金之運用方式,延續自己的意志,並防止保險金遭他人覬覦。


2.可事先約定保險理賠金的投資運用範圍,避免年幼遺族面對投資理財問題措手不及。


3.可事先規劃保險理賠金給付及分配方式,以免遺族紛爭。


4.可在保險理賠金運用上設獎勵機制,鼓勵向上。如申請上長春藤大學或提出通過主管機關審核的創業計畫,可有一筆獎助學金或創業資金。


應注意的是,由於屬自益信託,依信託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子女可能會受到有心人影響而終止信託。 或是子女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一旦父母親過世,代於行使權利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基於私心也可能會終止該信託。


最好能在信託契約中設立信託監察人(通常是信任的親友,專業人士,社福機構),信託條款也要限制非經監察人同意,受益人與監護人自己不得撤銷或改約,可降低以上風險。另有他益信託的金錢型保險金信託,可解決此問題,不過要注意贈與稅安排,提前產生信託管理費及保單不屬信託財產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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