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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事前言
雙十國慶這4天,大家正開心的準備渡過愉快假期,但卻有一群人,為了滿足大家的方便,提供到府服務的快送餐食、物資及其它便利的服務,默默的讓自已處在自負風險的工作條件下,而這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快餐騎士。
這四天來,有2位因為載送食物,不幸因交通事故身亡,經由媒體強力放送下,對於這群因為薪資收入不足或自願以此為工作條件的人員,處在為追求更高或自已同意的收入方式,卻連自身執業條件就法律上的定位,仍有所不明,這到底是社會演進的太快還是國家機器怎麼了,非要每次用人命,才能作為檢討或檢視問題的所在及刷政府存在感的目的嗎?
在今天108年10月14日,主管機關難得由勞動部職業衛生署公開表示,所有的外送人員,一律適用勞基法,也就是一律以僱傭關係論,而要求所有的派送機構,必須提供所有出勤記錄、薪資及勞基法上的法定要求,而這一嚴正的聲明,不就表示,如係原為如此,何以機關怠惰或不作為,徒負政府監督的角色該如何看待此問題。
但相對的,其它形式的工作人員,如計程車司機、Uber自營司機或租賃Uber汽車之司機、貨運司機其工作性質亦或如此,是否應一體適用,因為他們所承擔之責任及風險,應不亞於其它形式之人員?
二、 物流業與宅配業受工時彈性,卻擴大了過勞的可能
108年3月勞動部頒佈物流業與宅配業8週工時的彈性適用行業,看似勞工可以增加工作彈性與擴大收入的可能,但卻增加了勞工過勞和更可能無法證明與職業疾病有關的舉證能力。例如,原勞工的工作時間,除了為團塊且週期性的工時,因為8週彈性,造成勞工可能集中工作時間,但休假時,可能也集中,而這對於勞工而言,原收入不變下,為了增加收入的可能,原排定的休假日,也必須增加工作時間(不打卡)或從事部份工時工作,這對於原來政策希望能給勞工更好的收入或是休息,反而推向更是過勞的可能,而如有因此過勞,對於勞工而言,原雇主和部份工時雇主,皆難有責任或根本沒有責任,連帶的,勞工保險局也沒有核發職災保險給付的責任,因此,勞工本人及家庭,在同時間,形成了更弱勢及更脆弱的家庭,及產生更多的社會問題及不公平的社會結構。
在原一例一休下,除了證明是一個失敗的政策外,也成為新政府最為人所垢病的勞工政策,除了企業受到經營管理影響外,勞工也直接和間接受到收入減少,再加上近期國際中美貿易戰及區域經濟問題,更成為眾矢之的,為此,立法院除了修正該條文外,卻也因此創造了新的問題,也就是讓企業主增加了更多的彈性行業及彈性工時,這樣的想法和修法狀態,常被勞工團體及學者拿來批評,修了法,等同於休了法,也讓原來的立法目的及原旨,更顯空洞及無力,也形同具文。
三、 非典型的移動性勞動工作者工作保障
計程車司機、Uber司機、貨運司機、遊覽車司機、物流業司機(登記司機名但實際上無購買能力),上述常見的非典型自營作業者,除了因法規要求,而須靠行,但事實上或是法律上,卻是車輛所有權為勞工本人,但勞工從事該工作,除了載人的自營作業者,須負擔的安全及人命責任更重於載貨司機或食品司機人員,其法律上的關注度,卻不見政府的重視,是我們媒體並不了解?或是現在不是選舉的時間?最怕的是,因為傷亡的人數不夠多或不夠頻繁,這些都是與大家息息相關的問題,值得我們及政府的重視及立法上的要求。
今天快送餐車司機此例一開,其實也不用立法了,因為機關可以直接判斷說,他是僱傭就是僱傭,他是承攬就是承攬,這是什麼世界的法治國家,但可以想像的,此刻,對於機關片面認定是僱傭關係,試問,如果企業以後打了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發現,不是機關說了算時,這對勞工怎麼辦?而對企業主可能也因此失去了商業競爭時效,又該如何給勞工擔保和企業主一個道理。
為此,相信所有的從業人員,都有自已的從業自由及企業主的經營自由,政府扮演的角色一直很多元,又要扮演上帝,又要扮演好的觀眾,但卻永遠捉不到重點,也就是期望政府能提供一個大家可以合理期待的經營環境,及勞工就業保障的法律或行政管理能力,這對於多數的弱勢勞工、非典型工作者及邊緣性工作者(如中午送便當人員、營造業點工人員、送瓦斯人員、全國電子、燦坤3c的外包人員、台電外包人員等),這些人員,其實都在我們的週遭,也可能都是我們的家人,請問一下,這些人,如真的要探求到底,相信,我們的機關會直接對外判斷認為是僱傭嗎?其實答案是明確的。
四、 立法速度永遠跟不上社會型態的改變
雖說世界的演化或演變,一直跟不上未來的產業需求,也可能一個產業或行業,可能不是直接淘汰,而是整個被消滅。近年來,大家可以預期的,人力的需求,一直被科技的發展或產業的變化,而逐步的減少甚至被消滅,如大家所知,國道收費員不見了,家樂福、百貨公司的收費員也不見了,這都是科技的進步,但卻也因此對於不能增加個人工作能力的勞動工作者而言,為了生計,也只能力求進步,而未來的AI科技,可能會取代的連律師、會計師、醫師、銀行行員、證券交易員等,都可能因為科技的進步,而壓縮了其原有的工作機會及工作收人,而這些都是無法抵抗的趨勢,但政府的保護措施如何,目前也並未見。
執筆者,亦因公司的客服人員,皆為印度所在地的客服中心,因此,更可以想像的,立法的速度,即然趕不上產業的轉變,行政機關的管理及規範,就更須加以管理及管制,畢竟,主管機關還是有一定的管理權及對於企業主的經營要求,仍是可以藉由管理措施達到最低的保護作為,例如擔保、連帶擔保、最低保障條件及解散條件,都是行政主管機關在立法不足以因應時,可以達到的積極作為。
五、 政府對企業主的營業要求,更能保障移動性勞動工作者
猶記得當時Uber來台成立時,因為合法計程車業者的抗議,而使得交通部及相關部會,無法讓其合法上路,也因此讓該業者,宣佈離開這個市場,其實不管彼此立場為何,站在政府的角度,就應該對於存在於社會的商業行為,作一積極的規範,而非消極的不處理,這對於經營該行業的企業主,無法正當經營,而從事於該企業的勞工無法獲得保障,進而使得與其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得到法律上的地位,這樣的現象,根本失去了政府的功能與角色的目的。
希望政府,民間及媒體力量,能就這現象,督促政府正式從事上述非典型工作者的勞動保障,及企業經營者取得正當及具體的經營依據,而非放任商業活動的繼續存在,這對於從事勞工工作者、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勞動工作者之家屬等等,都是一件讓人憂心的一件事,為此建議目前在立法未足前,能以此為原則,以保護及保障所有從事該行業及消費者。
(一)勞動工作及企業經營者,提供團體納保
規劃人身保險、職災險、第三人責任險,以作為爾後事故發生時,至少得到最低及一定程度的金錢彌補及損害賠償的能力,至於該保費如何分擔及抵充,相信只有要合理的分擔,多數人是願意的。
(二)僱傭關係的判斷及歸屬
在目前的立法進度,個人是看不到機會的,除非民氣可用,不然個人是保持悲觀的看法,但期許有志之立法諸公,能對於各行業的特性,給予立法原則之定義,比如
1. 從事流通業之受僱勞工,自應屬勞基法之適用。
2. 另從事非典型之受居間、媒介、靠行之從業人員,如受有因執行職務,致體傷或死亡或損及於第三人時,該居間、媒介、靠行之事業主(引用職安法第2條所稱雇主及第4條所稱適用於各業),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相信以上可為之作法,能先解決法律地位不明及保障不足的可能,真心期待,所有從事辛苦的非典型勞動工作者,能獲得保障,而其家屬也會有個依靠,廣大的消費者,也能有一個保障,當然,企業主在經營及風險的管理上,相信只要是想正派經營的企業,無不期待能有個合法依據以供遵循。
王冠斌
勞動部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
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台南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工會 理事長
中華勞動暨環境資源協會 理事
中華民國職業工會聯合總會 監事
台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104年度全國模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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