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 星期六

勞動事件法上路適逢景氣蕭條一誰會是輸家?



作者:王冠斌(理財+1課特約作家)
圖片:Photo by Louis Hansel on Unsplash

20191212日遠東航空無預警宣佈於1213日停飛,就在大家還措手不及時,除了想到旅客權益外,還意會到,那所有的勞工該怎麼辦?也因此,勞動部和交通部便希望司法盡快介入,並期能限制出境,以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長許銘春也直言,目前的法令,的確無法保障也無法預期對於勞工能有何保障的措施,故期能修法,以作為爾後的保障作為。

不到二十天,勞動事件法就要在202011日正式上路,而這幾年來,國內及國際間也處在動盪不安、景氣不明及混沌下,也正考驗著這部對於勞工工作權保障的新法,是否能作為真正的保護措施及達到立法目的,相信我們都正拭目以待。


以下我們從幾個面向來看看勞動事件法上路後的影響:

一、             國際情勢與國內總統大選

(一) 國際情勢
近二年來,國際間一直圍繞在中美貿易戰所產生的影響,但在歐洲除了英國脫歐未解外,負利率的問題也正警示著未來的經濟隱憂,也一再的從公債殖利率倒掛下,更是印證2020未來的不確定性,便恐成為確定,也就是景氣的預估會有下面四種極不穩定,也不樂觀的情況:

1.         區域
離我們最近的區域經濟體為201911月東協10+6第一波協定,印度退出共同協定,正突顯區域經濟國與國之間角力的痕跡,但這對於身為全球第七大經濟體,且佔全球GDP30%也成為全球最大的區域經濟整合協議。
這幾年來,不論政府的南向政策、中美貿影影響或企業的國際佈局,都可以看到,對於我們未加入這經濟體組織,其傷害一再的擴大,對於佔我們出國區域近六成的區域國家,恐是可能無解外,也必須更積極面對的企業難題。

2.         雙邊貿
我國國際地位,常因政治問題,而未能有效改善與其它國家的正式經濟互惠。FTA雙邊貿易協定,也正是補足我國無法有機會參與國際間的經濟機會,但這幾年來FTA貿易協定一直無法突破從巴拿馬、地馬拉、尼加拉、薩爾瓦多、宏都拉斯,而這佔出國競爭及經濟體,並不足以改善我國的出口競爭能力。

3.         率波
新台幣匯率,從29元兌換1美元,貶至近31元,而1216日又逼近30元大關,這劇烈的匯率波動,對於以出口導向的台灣,更是一個雪上加霜的不確定因子,而這樣的不確定,更使得企業經營對於不確定的經營環境,更為保守。

4.        
全球化的競爭,已不再是國與國間的競爭,而是整個區域經濟體的競爭,從RCEPTEFTA(歐洲自由貿易協會)EAEU(歐亞經濟聯盟)CPTPP(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入該組織外影響了關稅上的優、補貼懲罰性關稅等不確定競

(二) 總統大選
2020111總統大選,對於未來4年的走向,相無不期待能將國家帶向濟發展的方,但結為何,每個人都心,但沒有麼把握,只是就經業的每一個業主,要的穩定的濟環境及可期待的國政策,否則勢必影響資意願。

二、             產業發展趨勢與勞工就業結構改變
這二年來,新聞充斥著比特幣、區塊鏈、斷鏈、合併、併購、AIARVR等總總的名詞,讓人還真的有時摸不著這到底是什麼意思,也可見,整個產業發展及經濟活動,實在變動的太快,從黃金店面到巷戰、從實體店面到虛店面等等,又一再的打整個業的結構文化及經營方式,能成為消滅一個業模式的營架構。

記得前UBER騎士,大在吵著誰是雇主、該不該處罰、要不要成立業工會、及是血汗等些都只是在反應一件實,就是,傳統的有形的主,在未來,恐不復見稱之為,更不容認定現行體下的僱傭型態,更確定的工對於從型式的類型,再是傳統的定時點,甚至用通用貨幣為給付薪資的方式,而以一式型式的價,權利(票券或票證)、貨幣型式(擬貨幣、點數)再再改變未來業結構。

三、             勞工局調解式微與法院訴訟調解後作用力

(一) 勞工局調解式
以往勞資爭議,勞工爭取的個人權益,便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作為申訴及主張權利的第一選擇,但明年勞動事件法上路後,這樣的情況可能會有逆轉的可能,列舉以下重要事項可知:

1.         時效上程序選擇:因勞動事件法,應於六個月內為審結完畢,故對於經濟上弱勢的勞工,便成為一大利器,當然對於資方而言,便無法在經濟上強勢,得到客觀上的優勢。

2.         保全證據的作為:由於勞資爭議,在當地主管機關而言,是無法具有強制力於調解會時,要求企業主應提供佐證之強制作為,故如就新法上,便成為勞工得要求企業應提供,且如資方消極不作為,便在推定上,恐成為業的敗訴能。

3.         權之保護施:工常臨遭業以不正當的方式,惡意、誤認、錯誤的解僱終止與工之僱關係,然勞工為保障工權,常常以協議的方式為終止僱傭關係,實多數因基於的壓力下所作的妥協。現今,勞工可向法院聲請恢復僱傭關係,如經法院裁定為定暫時狀態之處繼續恢復原工訴訟之繼續並不因有影響,至終局判決,而立法設計,實對於工而言,便成為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二) 法院訴訟調解後作用力
勞動事件法如勞工選擇以法院為審理勞資爭議,則對於資方而言,最讓企業主憂心的是,所有的證據(書證、人證、證言),都成為審判過程中,不容被捍動的積極證,而如經判決,為資方之不利結,恐再次成為,主機關處罰的依據,恐怕將成為一個業主應更心的一個不確定後續處理問題,因如勞果真還擇法院理的議,相信未來成為法判最大的訴訟業

四、             勞動事件法在未來,誰是輸家
自勞基法成為近幾年來的顯學後,勞資間的議題便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筆者在近二十年來協助企業改演講、撰文及擔任調解中,更有感於整個勞動發展的立法脈絡下,對於立法的目的,雖其立意良善,但常陷入過於學術基礎理論、未顧及社會發展之習慣、產業的客觀適法性及過度的矯枉過正,進而造成資方未能依法執行、勞方陷於現實上之妥協及政府被評價於草率或民粹,這對於每一個立法之原意,恐是愈來愈遠,而這結果可見的,恐怕是最終皆為輸家,而必須用時間來作一定程度的消化。

因此,筆者深切的期盼,在這新法上路前和施行後,應有以下之作為,以免再度重蹈覆徹,失了原意,也輸了美意:

(一) 過度偏頗勞方之單方宣導
資雙方就資本角度,的確相當程度的具有不對,但要過度的強化,如受有不平待遇或稱為資方有未適法之處,應以檢舉或提出訴訟之言論,造成之緊張關係,為撕烈應有的合作關係之精神

(二) 平等對待一思想
雖說,有時的確資方常有件,但工濫用權利之行為,不在少數,然未見政於宣導工教育或權利主張時,有無一宣導,個人之工態度與工責任感,應有的價觀,而非一昧的要求動權利。

(三) 立法目的不應成為罰的免責條
國之業,多數了為中小企,恐多數為工人數50人以下之業體,應遑論為15人以下更多少一般,而一般之上述企業,常對於資關係與基法之法制觀念的,,誤觸法令之機會,總遠比惡意之情形有,故否應一對誤觸之業,勸導替處若再度發生時,才予以分!信這樣的為, 遠比不斷的罰, 並不能證明政積極為、 業主便能法、 工便能權利獲得改善,相多數人無法認的!


至少就筆者而言,恐無法改善的現象,此可就現行機關之罰, 便可知同樣的問題, 並不因便有具體的改善實,浪費了、資、政三方的積極正目的。



王冠斌
勞動部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
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台南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工會 理事長
中華勞動暨環境資源協會 理事
中華民國職業工會聯合總會 監事
台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104年度全國模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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